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行政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安保)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按规定时间抵达开标现场的,其投标无效。
A供应商并未到开标现场,却出现在中标候选人里,W供应商对此提出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评标,对未到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评审,未按无效投标处理。
当地财政部门经过查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3家投标人的投标应按无效投标处理,但仍进入到评审阶段,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另外,财政部门认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到开标现场是违法的,责令采购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投标无效,可以吗?
2招标文件违法,评审专家未发现继续评审,但并未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使用采购结果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抵达开标现场”列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相关规定,此举属于招标文件违法。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招标文件不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到开标现场,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资深专家进一步解释,不管是投标人法定代表,还是其授权代表,都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开标,这是投标人的权利。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也就是说,招标文件不能强制要求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以不参加,但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山东省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87号令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这实际上是给投标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投标人可以选择参加开标,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如果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也只能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不合法,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湖北省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夏晓玲认为:“投标人是否到达开标现场,不影响其参与该项目的竞争,尤其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的背景下,招标文件不宜设置对项目实施无实质意义的条款。”
问题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余洋认为:“招标文件违法,评审专家未发现继续评审,因为不影响采购结果,建议继续使用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信息报咨询团队分析:第一,评标委员会应根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名单进行评标。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提供供应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活动相关信息,评标委员会当然无法知悉,该投诉事项与评标委员会没有必然关系。第二,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参加开标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但供应商没有质疑采购文件,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是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本项目而言,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的资格审查),而不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是否可以?其评标结果合法有效?即是否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是基于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的前提。招标文件违法,评标失去评标依据的法律基础。评标委员会(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不能因招标文件违法,自由裁量修改、细化评审规则,美其名曰依法评标,而法律对此情形却定性为违法行为。该情形发生在评审之前,属于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应当重新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招标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